據新華社電 勞動合同法修改決定公佈後,有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採取勞務承攬、業務外包的方式應對法律對勞務派遣的規制。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吳哥窟昨日表示,為防止這種規避法律責任的行為,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人社部於當天公開發佈《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定》將於3月1日起施行。
  《建築設計規定》明確,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於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未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將規範機隨身碟關單位編外用工
  據悉,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西裝外套遣勞動者,適用《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編製外用工問題並未納入《規定》適用範圍。對此,這位負責新竹買房人表示,“下一步,我們將統籌考慮,協調推進,逐步予以規範。”
  勞務派遣用工比例問題受到社會普遍關註。例如,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應如何計算?對於目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比例較高的部分用工單位,應如何處理?
  《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之和)的10%。
  為加強對用工單位執行比例要求的監督管理,確定用工比例的責任主體,《規定》對比例的核算問題進行了明確,即用工比例的計算單位為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為使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較多的用工單位能夠平穩地將用工比例降至規定比例,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勞動者就業和勞動關係的影響,《規定》給予了用工單位兩年的過渡期,即用工單位在《規定》實施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可以在《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逐步降至規定比例。
  但《規定》同時要求,在未達到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超過比例的用工單位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採取有效措施積極調整用工方式,逐步達到規定要求。
  保險福利同工同酬
  《規定》在新修訂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
  比如,在福利待遇權益方面,明確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在社會保險權益方面,明確勞務派遣單位開展跨地區派遣業務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些新規定,從保險福利待遇上體現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規定》還明確,被勞務派遣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派遣單位應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同時,《規定》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並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原標題:單位勞務派遣用工不能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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