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見習記者李雙 記者張釗 通訊員夏江麗 譚茗 一家銀行追房貸的起訴狀還沒提交,被告就已去世了,這案子還能立案嗎?近日,南沙法院駁回原告起訴,銀行若要追房貸,需查明被告的繼承人情況後,再起訴繼承人。
  2007年7月,陳某向銀行借了97萬的房貸,借款期限為20年。然而,陳某並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還款,銀行遂將陳某起訴至南沙法院,請求判令提前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樓宇按揭合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息共計75萬餘元,並且確認陳某合同房屋折價、拍賣或變賣時所得價款,原告在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等。
  可南沙法院審理時發現,銀行是今年6月提交民事起訴狀,但陳某於今年5月已經死亡。法院認為,陳某於起訴前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已終止,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因此駁回了銀行的訴訟。
  銀行後要求在此訴訟中追加陳某的繼承人作為被告,要求繼承人承擔還款責任。法院認為這種做法也不妥當,若銀行要追回房貸,可以先查明陳某的繼承人情況,再以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原標題:銀行追訴房貸 被告已去世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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